本報訊(記者梅雙) 構建以法官為權力主體的辦案制度,是確保審判獨立的首要措施。這裡的法官應該指每一位法官,而不是僅指“審判長”或者“庭長、院長”。
  近日,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、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陳衛東撰文表示,應當構建以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為核心的司法獨立。
  陳衛東接受《法制晚報》記者採訪時表示,伴隨著新一輪司法改革即將啟動,實踐中有些法院展開了有益探索。
  比如深圳市福田法院推行的“審判長負責制”改革模式。改革後的團隊審判權運行方式為,立案團隊立案後,將案件分給審判長,審判長對案件進行初步梳理後實行二次分案。重大、疑難、複雜案件由審判長主審,簡單案件由普通法官獨任審理,接受審判長業務指導和監督,存在重大分歧的則作為疑難案件,轉為普通程序由審判長主持合議審理。審判長對整個團隊負責,對案件最後結果把關、負責,必須盡最大可能參與案件庭審合議。
  而其他地方法院的做法也類似,每個審判長帶兩個合議法官,組成固定的合議庭,審判長需要親自參加所有的庭審。
  陳衛東教授認為,這些改革是由法院整體獨立邁向法官獨立的重要探索。審判長負責制的核心是由專業化的、親歷庭審的“審判長”而非行政化、非親歷性的“庭長”決定案件最終結果,是審與判的結合。
  同時,應該看到這種改革仍未能觸及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核心內容,將獨立辦案權限賦予“審判長”,這種改革存在著“審判長”行政化的風險,“審判長”較容易成為新的“庭長”式法官,不參與案件的審理,卻擁有對案件的審批權。
  相反,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是承認並保障每一位辦理案件的法官的獨立性。未來的改革應當確立以法官為獨立辦案的責任主體。最高法院目前正在研究推進的主審法官制度,肯定了辦理案件的法官的獨立性,符合司法的基本規律,值得肯定。
  未來的改革,應當以法官職業序列而非行政級別來評價法官,應當進一步簡化甚至是取消庭長、副庭長這些職務設置,而代之以職業序列稱謂。
  延伸閱讀審委會職能要轉型
  審判委員會有助於發揮法官的集體智慧,確有存在的必要,但其討論案件制度與司法運作規律相違背。陳衛東教授認為,必須實現審判委員會職能的轉型。
  首要的是應取消審委會討論決定案件的案件事實認定職能,重點發揮其在法律適用方面的專業職能,比如法律政策的研究、制定,法律適用咨詢等。從而改變審者不判、判者不審的狀況。
  審委會對大案、要案發揮把關作用,未來可以考慮將其作為一種辦案組織進行改造,賦予審委會直接審理、裁判重大、複雜案件而非傳統的討論決定的權限。
(編輯:SN086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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